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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206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30府人考字第1140310695號函。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編製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下稱問答集)及本府法制作業要點第40點第2款規定辦理。 三、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就公務人員保障法適(準)用對象發生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訂有相關規範,另前開問答集陸、附則Q2、Q5略以,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等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準)用對象,其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及後續救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按,於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前,係依勞...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103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30府人力字第1140313371號函。 二、旨揭令釋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三、詳如附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138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030桃教小字第1140107837號函。 二、詳如附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31 | 點閱數: 86
一、依據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1141030輔校管三字第1140022757號函。 二、相關資訊請至招生資訊網( https://exam.fju.edu.tw/admission )或至統計資訊學系網站( https://www.stat.fju.edu.tw/ )查詢。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31 | 點閱數: 77
一、依據國立中央大學1141019中大客家字第1144200326號函。 二、詳情請見115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網址: https://admission.ncu.edu.tw/zh-TW/content/81/1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162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23府人考字第1140307106號函。 二、銓敘部考量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1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3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且近來該部屢接獲各機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2所詢事項,爰修正旨揭調查表相關說明及文字,本府並已配合修正本府113年9月10日版「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表」。 三、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104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028桃教人字第1140106960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皆無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 權利義務等,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 四、詳如附件。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28 | 點閱數: 170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021桃教政字第1140098080號函。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為降低本府所屬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可能遭遇之風險,本府請各機關參照修正後注意事項辦理。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1項第7款第3目: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 (二)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事前通報 增訂第3點第...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28 | 點閱數: 178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23府人力字第1140293426號函。 二、人事總處前轉知陸委會函自1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軍公教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等5項情形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併附「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明定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之效果。 三、現人事總處再轉陸委會修正旨揭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並請各機關(構)學校自115年1月1日起,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進行查核作業如下: (一)查核對象: 1.職員(含政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28 | 點閱數: 108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22府人給字第1140297453號函。 二、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名稱為「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並自114年10月13日生效。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