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66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30府人力字第1140313371號函。
二、旨揭令釋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