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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1-07 | 點閱數: 79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105府人考字第1140311319號函。
二、行政院業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三、大陸委員會鑑於近年公務員赴陸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邀集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旨揭精進措施,並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