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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1-03 | 點閱數: 130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30府人考字第1140310695號函。
二、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編製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下稱問答集)及本府法制作業要點第40點第2款規定辦理。
三、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業就公務人員保障法適(準)用對象發生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訂有相關規範,另前開問答集陸、附則Q2、Q5略以,教育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及約用人員等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準)用對象,其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及後續救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按,於職安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定前,係依勞動部所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之規定辦理),爰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