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50520府人考字第1150133141號函。 二、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 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 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 求,亦得依本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