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50324府人力字第1150063854號函。 二、軍公教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等5項情形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自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現內政部刻正推動「民選公職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爰大陸委員會配合修正旨揭範圍表,增訂「民選公職人員」類型及增列備註2有關民選公職人員定義。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