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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2-24 | 點閱數: 11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0211桃教高字第1150013117號函。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部分條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之1條文,業於115年1月12日修正施行。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