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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1-28 | 點閱數: 42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50122府人給字第1150018934號函。
二、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於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爰配合修正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認定及給假審酌因素等相關規範。
(二)「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自115年1月1日起,增列高風險職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敘明高風險職務人員之定義及補助辦理方式。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