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219府人考字第1140362655號函。 二、交通部觀光署(下稱觀光署)函請「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特約商店聯盟」移除所屬網站及社群媒體載有該署臺灣觀光品牌標誌之廣告圖(照)片,並於各項宣傳廣告增加非屬政府委託或授權單位相關文字一案。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