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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2-19 | 點閱數: 66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211府人給字第1140357837號函。
二、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適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並辦理一般退休,考量渠等支領之月退休金,係由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一次給與總額)分期請領,非屬前開退撫法第45條第4項及其施行細則第59條所定「定期且持續給付」之性質,爰得依退撫法第45條請領遺屬年金。
三、另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考量其退休給付標準均照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計給,所領月退休金屬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所稱「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惟渠等人員如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自應得請領前開遺屬年金。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