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118府人給字第1140332703號函。 二、行政院審酌各機關托育服務及福利措施事宜已得依「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及「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