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028桃教人字第1140106960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皆無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 權利義務等,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