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71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028桃教人字第1140106960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皆無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 權利義務等,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