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1022府人給字第1140297453號函。 二、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友善家庭-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名稱為「友善職場-公教員工福利服務措施推動方案」,並自114年10月13日生效。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