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1014桃教高字第1140097688號函。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旨揭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四、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