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22 | 點閱數: 52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0918桃教人字第1140090334號函。
二、「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前經行政院107年6月11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43040號函核定,並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70089615B號令發布在案;惟發布條文漏未列載第15條第3項規範,爰辦理勘誤作業。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