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16 | 點閱數: 49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0915桃教人字第1140088691號函。
二、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
三、詳情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