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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9-08 | 點閱數: 49

一、請遵守酒後不開車,拒絕酒駕行為,善用代駕服務。
二、附件請參閱「桃園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及教師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