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數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464A號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27日桃教學字第1140016194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納入聘約附錄。
三、旨揭指引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