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0708府人考字第1140189319號函。 二、為宣示政府對公共服務價值之肯認及對公部門服務人員之鼓勵與肯定,同時與聯合國之公共服務日活動接軌,爰考試院依旨揭實施條例規定,核定每年6月23日為公共服務日。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