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楊梅區1140604桃市楊民字第1140017323號函。 二、旨揭選舉訂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 四、附件為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及工作人員報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