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0429桃教人字第1140038473號函。 二、基於公教處理一致原則,有關114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比照旨揭對照表辦理。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