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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3-06 | 點閱數: 29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40304府人給字第1140050843號函。
二、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本府業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爰配合修正問答集名稱。
(二)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就前開補助標準表所稱「每2年」與「輪班」及「連續服務年資」等明定其內涵。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