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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10-23 | 點閱數: 93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31022府人考字第1130295976號函。
二、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