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21211府人企字第1120342118號函。 二、行政院112年9月23日訂定發布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除「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2條第3款、「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辦事細則」第5條第2款,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及編制表定自112年12月5日施行。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