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20919府人企字第1120261270號函。 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施行,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條文涉及各該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經行政院公告自112年9月27日起變更為各該新機關。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