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50728府人考字第1150205858號函。 二、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確實辦理,以保障同仁權益,並請於留職停薪令加註「留職停薪人員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或完成相關程序」等提醒文字。 三、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