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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7-22 | 點閱數: 59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01720桃教高字第1150064579號函。
二、專任教師擬採計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須符合「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要件,始得採計提敘1級;倘未符合每次代理期間3個月以上之要件,則不予採計。先予敘明。
三、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並未就聘期長短另訂規範。
四、依上開規定,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且累積滿1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定者,則不予採計。上開代理教師薪級核敘及年資採計事宜,請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