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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長 - 輔導室 | 2026-01-27 | 點閱數: 34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5年1月15日府社家字第1150011300號函辦理。
二、 查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略以,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案件時,應採取適當之預防、處理及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