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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公文: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落實教育中立原則並強化教師專業自主。
重要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5-04-10 | 點閱數: 4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2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908號書函辦理。
二、
為維護教育專業與中立原則,請貴校向所屬教師宣導確實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辦理。教師應本於教育專業,依法享有教學及言論自由,惟亦應遵循《教育基本法》第1條、第2條所定,培養學生成為具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落實教育中立,不應因個人立場或言行影響教學場域中立性及社會觀感。
1)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規定,落實教育中立原則並強化教師專業自主-公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