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006403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並多次通函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
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教育交流活動」頁面登錄,並於
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此外,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無論實體或線
上),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頁面登錄。
三、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爰請加強
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所屬學校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四、學生自行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
陸交流活動,學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五、學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以及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
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
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
陸方宣傳。
六、另請謹慎審視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陸方主辦或協辦單位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落實審前把關,檢附大陸委員會113年5月2日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
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一併供參。
七、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並保留相關紀錄。教育主管機關將不定期查察填報及落實情形,填報情形將列入
行政考核紀錄及獎補助款之參據。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
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八、前揭平臺填報操作問題,請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電話:(06)2435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