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0911桃教政字第1130088679號函。
二、修正後注意事項自113年8月26日生效,重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為明定赴香港或澳門之方式,爰修正注意事項第1點赴港澳方式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為避免遭遇風險,爰增訂注意事項第3點(五)建議勿攜帶可能涉及觸犯中國大陸及港澳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之物品,攜往港澳之手機、筆電等及其內之社群媒體,亦建議勿存放相關之資料。
(三)為提供必要協助,爰修正注意事項第3點(七)2、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
(四)為確保人身安全,爰增訂注意事項第4點(二)留意可能遭港澳政府指控違法之言論,及避免接近或進入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稱之禁地或毗鄰禁地之處。
三、詳如附件。